保与人保平等主义,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2.担保法第41条:不动产、动产抵押,采统一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87条~第189条,根据需要,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存与区别对待。
3.担保法第43条:其他财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89条,动产浮动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但范围有所不同。物权法增加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二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三是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
4.担保法第54条:抵押合同未登记的,以合同生效顺序为主,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199条,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5.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担保法第76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
7.担保法第77条:未规定有价证券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与责任。物权法第215条,规定了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与责任。
8.担保法第78条:未规定股票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与责任。物权法第215条,规定了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与责任。第226条增加了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内容。
9.担保法第79条: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是出质人与质权人。物权法第227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可能包括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能包括出质人代理人即“第三人”在内。第223条规定的出质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10.担保法第82条:留置权人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0条,留置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限于价款受偿,也可能包括动产受偿在内。但以合同约定生效为主,履行债务期间应当超过两个月以上,但鲜活易腐败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第236条)。
11.担保法第84条:未规定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与责任。物权法第234条,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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