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主债权合同的意思办理,抵押权人完全满意。
第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不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能如期实现,但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四,债务人于整个抵押期间和抵押财产处分期间,能够将自己的财产处分权服从于、服务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自己的义务得以完全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五,法律规定的特别处分权的其他情形,不导致破坏抵押权实现的圆满程度,同时未出现债务不能正常清偿的现象,也未出现特殊的特别处分权的现象。
(三)特殊情势的特别处分权
特殊情势的特别处分权是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一般指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为主要部分,意定的特别处分权为参考部分。主要原因在于抵押期间内出现了异常情况或者险情,抵押的风险指数由Ⅱ级上升至Ⅰ级,需要对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进行加权和加急处理。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和“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等情形。
1.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发生,属于抵押权紧急状态之下的情势,须依法按照顺序行使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此项提前清偿权,是最高等级A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依据破产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以后,破产财产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顺序: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破产债权。包括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其中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设立前置式条约,如出现债务人超出贷款使用范围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抵押合同,并实现债权提前清偿的条件。
此项提前清偿权,是高等级B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此是物权法新创的规定。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显示,许多贷款人假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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