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是新的规定。
如担保法第34条第2、第4项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所明示的动产抵押范围相对较窄小,后来的物权法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
动产抵押范围,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担保对象,不需要作太多的解释。动产抵押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本条款只限于代表性的品种。按照一般的理解,凡是抵押当事人认为可以抵押而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生产设备:全称是生产、工作设备。生产设备,包括生产企业的机床、刨床、钻床、电气、物理化学实验、仪器仪表、装卸机械及纺织机、缝纫机等各行业的专业设备,农业用途的拖拉机、收割机、抽水机、脱粒机、渔船等设备。工作设备,包括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机、传真机、影碟机、办公台桌等办公设备。
(2)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成品的原料和材料。包括用于冶炼加工的矿石,用于发电的原煤、原油和原铀,用于制造焦炭的原煤,用于食品加工或者饲料的粮食等均属于原料;用于建筑房屋的水泥、沙石、砖瓦、钢筋、铝合金,用于制作家俱的木料等均属于材料。
(3)半成品:指尚未生产加工完毕的粗端产品。如工件铸造出来后未经过车床、铣床、钻床等加工的毛坯产品,尚未缝合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
(4)产品:指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一般指合格产品。譬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配电、仪表、仪器、车床、空压机、发电机等生产设备,大米、玉米、面粉、粉条等生活用品。
笔者将以上抵押形式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如果说,将以上诸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结合在一起,那么就更有意思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发生蝴蝶效应,在此之上再加上不动产的权威效应,就可聚合成瓦拉赫效应:让强者更强,让弱者不弱。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此项可以这样推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更是可以抵押。
担保法没有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此项规定,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此项规定的配套工程附加了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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