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其主要抵押物,就是那些值钱的宝贝东西。这就说明了以上物品列入抵押范围,早已成就了事实,并被担保法等法律认可了。
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是指抵押范围相对的从宽处理,不要求也不允许法律部门和行政单位干涉民众自由抵押的事务,主要是顺应市场机制、市场调节作用。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即可:
(1)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财产有处分权。
有关立法专家作出了“企业打包担保”的指示,也可能超出抵押的方式之外,增加质押或者留置的方式。
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及其某些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担保。比如,将厂房、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工业产权等财产作为总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企业将财产一并抵押时,各项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和价值都应当是明确的。
以上专家没有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尽管本条款的前三项不动产抵押范围的意义中包含了“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精神,但不见得每个人都懂得这些大道理的。
2.关注国有企业等违法抵押行为
国有企业大改制以来,确有许多企业抵押厂房而不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发生企业关闭、停业、合并、合资、转产等大事不妙清偿债务或者产权时,其土地使用权白白送给了抵押权人,国有资产流失十分惊人。因此,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问题,我们应当时时讲,天天讲——这是关键性、纲领性词组,应当时刻重视它。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制度物权法,已经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以及他们一起和一并监管国有资产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项内容有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实际上在扮演着两种角色:(1)在前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扮演着普通民事主体的角色,似乎与一般民事主体没有什么区别;(2)在幕后,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扮演着为国家财产保值增值的角色,一般民事主体有显著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专门点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及其担保财产问题,而从77个条款中远远超出以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的范围,并且法律责任也很明确,均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意义。
如第30条的规定是:“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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