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一、基本概念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亦称法定的财产抵押的零物权范围,指法定的不得抵押的不动产、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六大范围所示。与本法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即法定的抵押的有物权范围的规定正好相反,一示正、一示负,两个条款是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中心内容,对于全部的抵押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等起着提纲挈领的指示作用。
法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可实行零物权的“一票否决权”,进行强制性、断然性执法措施,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零物权范围,担保物权法援引了制度物权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与特殊保护制度,公共利益与事业单位财产特殊保护制度,农用土地与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制度,司法保护与救济制度等等,所有这些,保持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有机联系,保障了各个物权法系的严整性、统一性与规范化。本法除了明确规定的5大范围的零物权以外,还附加了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零物权,很有可能要从制度物权法里面找到需要的法律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确认和物权保护的相对性原则,表示“抵押范围”框定了“有物权”的一面,“不得抵押范围”框定了“零物权”的一面,便形成完整的担保物权规范,形成鲜明的对照,有规矩可以成方圆。
抵押范围,即抵押财产范围或财产抵押范围,指法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合格、抵押可靠和抵押人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
不得抵押范围,是与抵押范围正好相反的事物的概念。即抵押财产范围或财产禁止抵押范围,指法定的不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不合格、抵押不可靠和抵押人不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无效性的重要标志。
二、有物权与零物权
不得抵押范围与抵押范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零物权与有物权两者之间根本性质的区别。
1.有物权
有物权,即当事人法定享有的一定的物权。譬如,(1)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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