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保证金等项目。
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与种类
又如,被担保债权的金额,是以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债权为准的,不是以普通债权合同或者普通债权为准的。普通债权的数额,指普通债权的财产金额,或者对劳动力支付的工资、劳务费等报酬。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债权的数额,是以普通债权的数额为基础,并略有增加的金额,如增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便可于普通债权上形成新的债权。
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不是两个债权合同的简单相加,而是以抵押合同的担保金额为准。抵押合同可以担保主债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但肯定会有增值部分的债权,否则,抵押合同就缺乏约束力了。。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以金额来衡量。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物件来衡量。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同样要从普通债权和抵押债权两个部分来考量。与被担保债权和被担保金额的做法不同的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是可以于两个债权之中累加的,其他的不是可以累加的,而是以抵押债权与担保金额为准。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于普通债权合同中,主要是指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相当金钱价值的物品,如彩电、冰箱、钢材、铝合金、面粉等等。除了一般的物以外,也可以提特定的物,如个人持有的文物等。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抵债义务的债。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于抵押合同中,主要指担保范围的“债上债”,但不能说成是“额外的债”。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是衡量债务人履行抵押合同与债务是否诚实可信的标志,也是债权人实现抵押债权的时段分水岭。这要分两种情形来对待:
一种是完全统一的最终日期,属于履行债务的期限比较宽松、散漫的一种形式。债务人不管三七二十一,所有债务均等到最终日期一并清偿,中间不停留、不分账清偿。这是一种最齐整的履行债务的办法。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一并清偿”的债务,并约定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偿还债务,明示其法律后果之所在。以上12月31日,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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