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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7-2(第2节)

物权法关于担保范围中没有提到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不是讲这几样担保没有用处,主要是因为这些在主债权合同已经有了,它们主要是普通合同法或者一般担保合同法的对象。物权法第176条所谓的人保,就是讲第三人的保证金。

2.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与专门性担保与非担保范围的关系

物权法第185条第4项重申了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这样就将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与通用性担保范围的关系,明确为专门性担保范围的关系。

为了使得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规范化和制度化,就必须回头来重温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不得抵押的6大类非担保范围。其中的第1项至第2项的全部、第3项的部分是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部分,而不动产的担保只有抵押权中才会出现。就是说,所有这些禁止担保的不动产,唯一针对的是抵押合同的禁止。

3.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应当还有其他的特别规定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押规则)、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房随地转规则),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从随主转规则)等,以及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等,在普通物权法中有的,担保物权法中也应当有。或者说,在制度物权法中有的,担保物权法中也应当有。

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最高额抵押等,乡镇、村企业财产的特别抵押等,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应当还有其他的特别规定。

4.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应当分清广义范围与狭义范围

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仅仅考量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几个常规项目,这只不过是狭义的理解。

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应当有主范围、次范围、关联范围之分。就拿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来说,它不只是一些数目字,肯定关联到什么是违约?什么是应该赔偿?到时候,肯定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具体的约定。

综上所述,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十有八九是不规范的。这可不是儿戏啊。抵押合同有着比普通合同更加严格的规定,肯定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啦。

二、一般理解

担保的范围,于物权法第173条中有了明确规定。它们指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主债权担保

主债权,指经济合同中约定的初始债权。担保的主债权,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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