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书楼 > 网游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TXT下载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列表 > 第6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0-2(第2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20-02-28)    第10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20-02-28)    第10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20-02-28)    

第6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0-2(第2节)

究甲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对于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事业的维护。

本条款的要义与物权法第9条一脉相承。该条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主要是突出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有出色的表现和优先发展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包括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在内,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抵押必须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必须登记、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必须登记在内,与物权法第9条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一脉相承。

不动产抵押是不动产转让的过渡形式、缓冲形式或者变态形式,由不动产抵押蜕变为不动产转让的事例并不少见。不动产抵押类似于不动产准转让、亚转让、曲折转让或者隐蔽性、变态性转让。为了统一法律口径与法律尺度,本条款截取了物权法第9条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适用范围,目的在于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保护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转让权益和融资活动,打击违法抵押、转让甚至于倒卖不动产的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以及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倡导的概念。他总结道,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本条规定(指物权法第9条),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就是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梁教授解释说,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之所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首先是因为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可以是物权状态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非常明确,有利于交易对方和执法机关查明物权状态,有利于建立不动产物权秩序和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其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登记实践,一直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并未发生什么弊端,不应当轻率变更。

梁教授在解释“登记对抗主义”时指出,所谓“登记对抗主义”,相对而言,要宽松得多,虽然要求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不是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