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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5-2(第4节)

动产集合抵押及登记,关键在于,要密切关注与控制抵押财产的买卖行为,即使是存在此类买卖行为,至少要知会抵押权人才成就。并且,抵押权人于法定条件下具有保全抵押财产的追及权或溯及权。那么,非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最好不要产生经常性买受人,最好是不要破坏抵押秩序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所有这些,都是与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方针政策是不相同的。

其五,登记抵押财产的批准机关不同。

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对象,即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的对象:申请登记的抵押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权人是债权人,申请登记的财产是集合抵押的财产—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批准机关是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统一集权和方便管理,物权法未采纳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的主张,而确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

抵押登记的地点,物权法规定的与担保法规定的地点有所不同。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物权立法专家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其登记方位,而抵押人居住所在地比较稳定,查询、监管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动产集合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实行的是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制,以便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合同管理、当事人监管和抵押担保活动的跟踪调查研究,这跟物权法本条款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完全是一脉相承的。

非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对象,即非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的对象: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担保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以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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