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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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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8-2(第2节)

民法、英美法系商法非常重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早已形成了主流规则。对于“买卖击破租赁”规则则备受冷落,所规定的条文不多。原因在于,一是利害关系不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于所有权人(抵押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都有利,对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并不大。但“买卖击破租赁”规则只顾关心抵押权的安全感,往往影响到物的综合利用,对于所有权人(抵押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都有不利的一面。二是法律关系的综合效应。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都不约而同地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放在第一位,“买卖击破租赁”规则成了候补规则。另外,除了成文法以外,习惯法也非常器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第三,因抵押权宽大程度不同,中国与外国的规则对象有所不同。

普通物权法方面,中国与外国的规则方法与对象是完全一致的。而在担保物权法方面则有些区别。中国的抵押权包括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权两个部分,而外国的抵押权一般仅仅指不动产一种形式。外国的抵押权全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使是登记生效了的抵押权,同样地承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买卖击破租赁”规则,是依据抵押权的本位权利和本来面目设计的。一则,抵押合同先于租赁合同,故抵押合同的效力优先于租赁合同的效力;二则,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的权利,未经抵押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转让、转移和出租抵押财产;三则,为保障抵押权的顺利实现,需要具备相当条件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于抵押关系之上又叠加了租赁关系,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安全性因素增加,恐怕难以加强对于抵押财产兼出租财产的控制;抵押权是以不占有抵押财产标的物为条件,控制力、管领力、支配力本来就相当弱小,如果于此弱势条件下又叠加租赁关系,抵押权就更加弱势了。

总之,遵守“买卖击破租赁”规则,对于抵押权人而言是应有的权利,也是保障抵押权的最好选择。

二、一般分析

尽管“买卖击破租赁”规则也是既定方针,其物债权和债物权特征,不同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第一,是先进型规则。

法律条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先进性,是由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一是权利设立的先进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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