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授权特许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其根本目的是要求对方应当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落实。
落实的办法,最好是立即用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其次是提存,于抵押期间届满时正式清偿债务。提存的办法是,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开立的单位专门账户到银行储蓄,专存专取,双方同存同取,届时使用双方的印鉴提款一同清理债权债务。这种提存方法,比担保法规定的“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的方法稳妥一些,因为向第三人提存不是很可靠,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放心,也有不安全因素。如第三人将提存款取走挪用,当事人不好追究责任等会产生提存后遗症。
3.抵押人用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应当依法兑现并多退少补。
依法兑现债务适用于“多退少补”的通行规则。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财产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况且抵押财产的价格波动也是经常发生的,也有运气好差的区别。采取修正的措施,是如本条款所示“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权利结构应当是清晰的
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主要形式。抵押权人的债权等权利为上层结构,抵押人的被特许转让权等权利为中层结构,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的受让权、涤除权等权利为底层结构。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抵押财产特许转让而除权,其抵押权和债权应当提前实现。抵押权处于危殆情势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有追及权,对于受让人有溯及权,但未登记的抵押权除外。
抵押人的被特许转让权因抵押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认可的权利而取得,但履行提前清偿债务仍然是第一位的,特许转让权是第二位的。尽管于特定情形下,法律仍然将未通知抵押权人的“特许”转让视为有效,不过抵押人于转让抵押财产之前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应当是第一选择。
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受让权、涤除权的行使,在这里以抵押财产未登记为条件,可以涤除抵押权人的溯及力。因为不动产、动产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受让。
二、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亦称转移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是指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同意授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愿意代抵押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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