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老规矩行事。
(3)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转让抵押权并单独转让债权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不得有选择性地将其抵押权与债权分别让与不同的当事人。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并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质推定,并依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推定,抵押权与债权是同法锁关系的债物权,实际上同一个担保物权两种成分。当抵押权人单独转让抵押权并单独转让债权,并且分别让与不同的当事人时,两个受让人各自为政,或者一人不能有效地行使抵押权,或者一人不能有效地行使债权,结果双方受让的是空物权或者空债权。
上述情势下,就抵押权让与而言,因违反了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原则,抵押权单独让与无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保留无债权的抵押权,抵押权应归于消灭;就让与债权而言,因违反了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原则,受让人仅取得无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权无以担保保障,且与他人受让的抵押权相冲突,故债权单独让与在这里也是无效的。
2.抵押权人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1)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担保的限制。抵押权人不得选择性地仅以抵押权为自己提供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自己设定担保应当是无效的。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他人设定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2)抵押权人单独以债权为自己设定质押的限制。抵押权人仅以债权设定质押时,构成权利质押,仅限此是可行的。但抵押权人不能自己保留抵押权,特别是在债权质押实现时,抵押权人更不能单独保留抵押权。因为主债权质权的效力当然及于抵押权,成立附有抵押权的债权质权,否则是无效的。
(3)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担保抵押权并单独担保债权的限制。抵押权人分别将债权与抵押权提供给不同的人作担保时,就债权设定质权而言,应认为是有效的,成立无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质权;就抵押权人单独设立担保而言,则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上是无效的。
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并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