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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3-2(第4节)

最高额抵押权是由一般抵押权升级上去的产物。

我们说,主从合一原则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都是个大原则,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不过,毕竟抵押权的设立与行使还是以意定生效主义为主流的,不比法定抵押权、留置权的规定那么十分严格。

以上法律条件,包含有法定的强制式和意定自由式的两重意思。这是对于主从合一原则的例外情形的肯定,是对于强制式和意定式两种形式的调和处理的方法。所谓例外情形,主要发生在最高额度抵押权的分期转让方面。这种调和处理的方法,在担保法中的是没有破例过的。

为什么要破例呢?原因在于:

(1)由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可塑性特征决定的。它是与主债权合同牵连的可分期分批转让的对象,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太大的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未发生并将来会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并且是分期分批清偿债权的,抵押权人在保留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情势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转让一部分债权给其他人是容易办得到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实际上与最高额抵押差不多,只不过前者是物的最高数量抵押和后者是金额的最高数量抵押而已。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兑现债权有些麻烦,他们转让债权是为了图省事,仅转让部分抵押担保债权而不转让抵押权客观上并无大障碍。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人向自己的客人打招呼,说他有个抵押人最近有10吨大豆油要出售了,去拿过来充抵我的债务吧。于是抵押权人与客人商量好后,再跟抵押人商量好后,客人就可以跟随抵押权人到抵押人那里去提货了。事实上这种部分转让债权却不转让抵押权的现象并不少见。

(3)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势下三角债的危机感顿惑,担保期间的债权频繁变动,确实产生过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等因素。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情势下,以上弊端可以消除或者抵消。经过反复研究,立法专家觉得应当给予最高额抵押权人以相对自由的空间,交由当事人来把握分寸。鉴于以上理由,立法专家修正了担保法第61条关于“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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