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权停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不端行为。
第二步,请求的步骤。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以至提前清偿债权的要求。
第三步,绝交的步骤。以上两个步骤,是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也是法律指定抵押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抵押人不负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责任,不履行该作为而作为、该不作为而不作为的义务,即既不停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也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并对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人故意和过失、作为和不作为等原因,致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是抵押人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致使抵押房屋全部灭失或者部分灭失;如驾驶抵押的机动车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毁损或者报废。
二是抵押人消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及其管线不作修缮,致使房屋的使用价值减少;如抵押人任由抵押的生产设备在室外风吹雨打,锈迹斑斑,致使机器设备的使用价值明显减少;对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不按时按质按量维护和修理,机械磨损相当厉害,致使机器设备的使用价值相当减少等等。以上责任和责任事故,皆由抵押人所引起,应当负全责,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或者努力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努力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或者与抵押权人一道提前清偿债务,没有其他的路子可走。
二、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串联办法
本条款的规定,是因抵押人不作为、乱作为等人为原因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价值减少而应当尽的抵押财产价值保全义务和民事责任。现实中因自然灾害和第三人的祸害及其他原因而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责任鉴定和事后补救,采取串联的办法进行统筹安排,以使得抵押财产价值保全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提前受偿权不至于丧失。
所谓串联办法,指法律关系的串联、信托关系的串联和人物事件的串联,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理出头绪,层层剥笋,从而各个击破,使得抵押财产价值保全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提前受偿权趋于圆满状态。
应当注意的是,此类责任鉴定和事后补救办法,与合同法中的某些免责条款是不一样的,与担保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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