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保险受益人定为抵押权人,并注明用途。至于抵押人的人寿保险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对象,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权威解读文本也没有提及。必要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试验一下。如果是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存在的情势下,应当是先由财产保险偿付,不足部分再由人寿保险偿付。
2.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应对措施
(1)是否以经济补偿金的办法优先受偿
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抵押权人是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人。理论上抵押权人一般得偿的是经济补偿金,但有时候政府补偿的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抵押权人是否以实物得偿应当不是问题,只要抵押人同意即可。
因征收而导致原抵押财产灭失,然后以新的抵押物替代,原来的抵押合同与抵押财产登记都要变更。拍卖政府补偿的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很多的成本,这些大量的成本是由抵押人支付的,如果觉得不合算,经双方协商,可以改拍卖、变卖抵押物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实物受偿,是一种变通的手法,应当是有效的。
(2)善后工作的处理
如果抵押权人得偿付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实物,那么,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后将所得实物变卖,抵押人应当有优先回购的权利。除非抵押人放弃优先回购权,抵押权人才自由自在地进行财产的交易。抵押人最好在抵押合同中注明优先回购权,否则就有些被动。法律对于抵押权只能是规定个大概的情形,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对于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一直是持肯定态度的。优先回购权,应当是善后工作的处理方法之一,应当得到大家的重视。
3.因他人危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对措施
(1)是否得到赔偿金
因他人危害、侵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首先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让抵押人的经济赔偿金得以落实。落实以后,再落实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或者就赔偿金提存。如果抵押人得不到侵权人的赔偿,抵押权人同样地得不到赔偿金的受偿。
(2)事后补救措施
此时,抵押物有人保的,可以就第三人的保证金来代替赔偿金受偿。总之,按照本条款的办法: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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