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普通程序。
三是技术条件。(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4)抵押不动产的,按照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原则转让与清偿;(5)动产集合抵押的,可以分期分批、分门分类转让与清偿;(6)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清偿;(7)按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或者按照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分类转让与清偿;(8)按照抵押权顺位分类转让与清偿;(9)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分类转让与清偿;(10)一般抵押权的效力低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低于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民事抵押权的效力低于法事的效力,公共利益的效力一般优于普通民事利益的效力。
第二,抵押权实现的后果。
一是抵押权消灭。首先,抵押权消灭是非常特别的,成也消灭,败也消灭。实现抵押权时,因完成使命而消灭;破坏抵押权时,因抵押物毁损灭失等诸多原因而消灭。所有这些注定了抵押权是短命的。所有权、用益物权越是成功,越是能够维持长久的物权关系,一般是在失败的时候才消灭。其次,因抵押权消灭而导致连锁消灭。抵押权消灭时,紧接着担保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抵押权法律关系等全部一齐消灭。其三,如果是将抵押权升格为质权、留置权,则先消灭抵押权、后变更为其他的担保物权。
二是遗留问题的处理。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完全清偿,原主债权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全部解除,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处理。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完全清偿,原担保债权法锁关系部分解除,存在遗留问题的处理。原担保债权法锁关系部分解除后,余下的债权法锁关系变更为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或者回复到主债权之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中来,用普通债权法来完全清偿债权。
法锁关系的核心作用是很大很特殊的。它可以链接普通债权关系和普通物权关系,还可以链接担保债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当担保债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以后,包括抵押权关系消灭以后,可以重新回复到担保债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中来,继续清偿余下的债权债务,直到完全清偿时为止。
平时我们只关注担保物权、担保债权,或者只关注普通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