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4)本法第195条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实行。如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等,均可实时地作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指抵押人的财产因政府征收而消灭和因自然灾害、自然损失或者人为毁损、人为灭失等情形发生,或者因商品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波动导致抵押财产价值缩水贬值等情形发生,均应作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或者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的确定。
二、一般分析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包括正常状态的确定、应急状态的确定、意定状态的确定以及法定状态的确定、不明状态的确定等类型。所对应的情形是: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是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意定型、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这是一种主要的情形。一般而论,抵押合同中会确定一个抵押权成长期间,一直要等到抵押期中后期才能将“将有的”和“现有的”抵押物与抵押金额确定下来,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担保的财产或者增加、或者调整担保债权的金额。因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包括了几大部类的财产,可以反复地比较、鉴定、选择以至优化选择,甚至于可以反复地选择、反复地确定。由此可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在各类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中,属于确定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和实现抵押权的自由化程度是最高的。而最高额抵押权只有在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结合以后,才能达到这种高度的自由化程度。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是非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法定型、应急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将面临着企业倒闭或者个人破产的窘境,以及如何在突发事件发后如何不时时机地清偿债权等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债权人在遇到这种突发性事件,抵押权人可以就所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但第一受偿顺序的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受偿顺序的是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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