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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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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8-2(第3节)

抵押权的边际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孽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并且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被取消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2)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而自然孽息则无需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因为天然孳息一般为抵押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物与主物不容易分离。如抵押果树往往也包括树上的果实,抵押奶牛往往也包括牛奶,抵押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便可行使收取天然孳息的权利。法定孳息就不同了,因为法定孳息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方式,如租金这种法定孳息,以往承租人的租金给付是按部就班地给予抵押人的。那么,抵押权人不通知抵押人,承租人凭什么将租金给付给抵押权人呢?抵押权人不通知抵押人,抵押财产的孳息边际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理论上,无论是法定孳息或者是天然孳息,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也可,不通知抵押人也行。但最好是既要通知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又要通知抵押人,尊重抵押人的知情权是抵押权人应该做到的事情。实际上,广义的“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既指租赁抵押物的承租人,也指既指出租抵押物的出租人,我的理解就是这样的。

法定孳息有些是与抵押范围的义务相同的,但方式不同。如利息就是一例。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就看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扣押。就是说,通过意定的程序来实现抵押权的就是担保抵押范围的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抵押权的就是法定孳息的项目。

抵押期间法定利息的给付数额,应当大于法院扣押抵押物期间利息之实现抵押权时的给付数额。抵押期间利息,是从主债权合同成立时就开始了,一直延续到全部债权实现时为止。但是,就抵押权实现这一时段上考量,抵押期间利息是意定的,法定孳息利息是法定的,为了体现法律关系和法定程序的权威性,有必要于抵押范围利息率之上适当增加利息。法定孳息利息与抵押期间利息,两种利息应当是独立的担保或者保证对象,抵押权人收取了抵押范围利息,照样可以继续收取法定孽息利息。

4.支付收取孳息的代办费用。

法定的抵押权即浮动抵押权(法院判决抵押权)实现时,比实现债权更优先的是抵押权人依法收取抵押物孳息。比收取抵押物孽息更优先的是,应当是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

这里的浮动抵押权,应是名符其实的“浮动抵押权”。正如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所说的,浮动抵押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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