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的桥梁。
担保债权关系与普通债权关系本身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债权关系,没有媒体是不能互换的。因此,法锁关系在其中起核心作用。
第二,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与调整抵押权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
本条款所展示的是,一般抵押权已经发展到最关键的阶段,抵押权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在这一阶段迅速反应、迅速催化、迅速演变至最后迅速消灭在茫茫的人海中。在一般抵押权最后的晚餐中,享受饕餮盛宴的是每一个抵押权人,为此埋单的是抵押人和债务人。抵押人和债务人在履行义务以后,也会关起门来“亲兄弟,明算账”,对于抵押财产关系作一个完美的收官。当“三角债”的抵押财产关系存续时,抵押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是双重性的,既存在担保物权关系,又存在反担保物权关系;既要解除第一重的债权法锁,又要解除第二重的债权法锁;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财产保管保全的信托责任已经完成,紧接着要解决的是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以及对世关系、法律关系。以上这些程序,都是利用担保物权法的套路来打组合拳的。如果这“五大关系”中加入了制度物权法的元素,那么,就要用担保物权法的套路和制度物权法的套路来打两套杂交的组合拳。
[例一]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甲向乙贷款2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抵押的房屋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23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3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17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3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以上例子,就是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例子。甲方是债务人,丙方是抵押人。本条款,是关于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内容,是浅表层次的规定。更深层次的规定,就会以生丙方同甲方以“反担保物权”的名义或者以普通债权法锁的名义进行后清算或者反清算。第一重“五大关系”结束后,第二重“五大关系”紧接着就开始了。更深层次的规定,涉及到制度物权法,那么,当事人就要格外小心谨慎了。
[例二]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在例一的情势下,出现了意外事件。
甲向乙贷款2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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