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书楼 > 网游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TXT下载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列表 > 第7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3-2(第4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20-02-28)    第10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20-02-28)    第10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20-02-28)    

第7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3-2(第4节)

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对照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所谓先后顺序肯定是会有的,如“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两种顺序就是,但肯定是先顺序和先顺位的先到期,这里指的是不包括放弃抵押权、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者放弃部分债权的特殊情形。为什么会出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呢?可能依然是受担保法第54条第2项规定的影响——同时有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有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结果就出现了“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的情形发生。

关键在于,原则上,先顺序和先顺位的先到期才是公平合理和切合实际的。如果说,“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是因为抵押合同中早已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并且可足以使得此抵押权人足以成就“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这也是情有可原。如果这种“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合同是没有登记的,那肯定是没有公示力和无效的。

(4)抵押权与质权或者留置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规定的物权化方针,有正时针设计的和反时针设计的两种类型。一般的理念是,留置权的执行效力优于质权和抵押权的执行效力,质权的执行效力优于抵押权的执行效力。但是“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好像有点另类,是反时针设计的物权化方针。客观上,抵押权是个弱势的担保物权,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是掌握在抵押人手上,只不过是对于抵押财产的远程控制权,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也是比较弱势的。为了照顾已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人,让他们优先受偿也是情有可原的。

然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就是说,留置权设立时已经临近债务清偿阶段了,或者是针对延期的清偿债务的阶段而加大法锁的力度,对于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都有一个绝对的排斥权,独占优先受偿权,于是就照顾不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