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发生的条件或者结果。
狭义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指在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法锁关系的债权,或者在合同关系恶化、债务人严重违约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的债权。
广义与狭义概念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情形中概括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且各种事由都有各自鲜明的特征。后者是从基本的事由来全面概括的,完全从最高额抵押权的动态平衡关系的本质特征中找原因,如最高额抵押权的最本质特征是担保连续交易关系中的现实债权与未来债权,任何连续交易关系的终止,或者债务人严重违约,既可满足于债权确定的事实要件,亦可满足于债权确定的法律要件,而且非常直截了当。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法锁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的动态平衡关系,其杠杆作用在于,将连续交易的债权债务法锁串联起来,担保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连续交易是个媒介,一边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牵线搭桥,一边给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债权牵线搭桥。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最高额抵押权由动态平衡关系变为静态平衡关系,开始进入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阶段。当务之急是明晰、固定其担保债权额。
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即本条款第2项规定的法定期间还没有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可以确定。就是说,只要是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法锁关系,就可以毫不犹豫地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下来。
二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恶化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法锁关系。
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恶化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非指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一般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或者债务人严重违约,,从而导致法锁关系恶化,继而导致连续交易的终止,促使当事人提前确定债权额、提前优先清偿债权和提前实现最高额抵押权。这种事由的出现,担保债权额确定的时间可以最终变更,不受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确定期间的影响。
从合同法、担保法到物权法,一致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性。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特别注重诚实信用原则,比履行一般合同、一般抵押权合同更加严格。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恶化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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