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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内容非常丰富,主要的板块有以下几个种类。
第一,抵押财产被征收后的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中大量存在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乡镇村企业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财团抵押等各种类型,抵押财产一旦被征收后,必须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紧急确定,以便于将债务人、抵押人的补偿金、保险金及时地清偿债务。
抵押财产被征收后所发生的情形的概率是很大的,与第4项有得一比,可能比第5项的概率更大。全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不动产征收运动,已经在各地城乡之间持续了几十年并且还在持续。
物权法第42条、第174条分别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方面规定了不动产征收的事项,第44条动产征用的事项,其实这原本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第二,抵押财产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后的债权确定。
抵押财产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同样亟待债权确定,以便于以保险金等清偿债务。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不大,但后果严重。
第174条从担保物权法方面作出了规定,其实这原本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问题很多,本文不再赘述。请参考《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等词汇,“其他6种情形”等亦适合本命题的确定。
二、一般分析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是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所通用的债权明晰与固定的规定。作为兜底式规定,并不是泛泛而谈的规定,而是专门有所指的规定。
回顾本法第179条一般抵押权的概念、第203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都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关于“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规定,于一般抵押权的条款中反复强调多次。所谓其他情形,就是指“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发生,会直接导致抵押权的实现提前进行。
当然,本条款所发生的情形比较特殊一些,暗指了上一项目情形的发生。上一项目,形式上是出于“法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内容上也不排除“约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为多数情形下,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发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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