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是从属于最高额质权!
二、一般分析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除了担保物权的共性特征以外,已然存在动产质权的个性特征。
1。是占有型担保物权
本条开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就暗示了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质权人受质等,目的在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换句话说,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个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或者一般目的,实际上是利用这一受领权、控制权来实时地保全质物的交换价值和绝对的、方便的优先受偿权。
一般而论,质权人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与收益,更不能擅自处分。这种占有,实质上是管领,以交换价值为质押,用途上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与长消。
2.是利用型他物权
动产质权是利用他人的财产出质后设立的物权,因此属于利用型他物权。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但因为是占有型担保物权,不同于一般的占有型普通他物权。因为普通他物权中的占有,可以使用、收益,动产质权的占有是不允许的。这种定限物权严于一般的定限物权,关键在于不是财产价值上的利用,而是财产交换价值上的利用。
之所以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物权,是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得来的结论。传统民法通说,确认抵押权、质权均为物权,对世权上,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是保证型先占权
动产质权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一种特定的保证型的先占权。在取得该项财产之前,质权人已经得到出质物的交付。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不可思义的,而在质押物权中是非常正常的。法律认定,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权是拟定的占有生效主义行为。
动产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条件的,尽管这种占有权只不过是个受领权、实际控制权。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转移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动产质权之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对外的排他性优先权和特定的排他性优先权等“对世的优先权”,也是建立在占有质物基础上才有所作为的。
4.是多重排他型优先权
动产质权是利用法锁来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这种优先权是多重性的。
第一重,是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当债务履行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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