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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6-2(第2节)

约,质押合同的效力高于普通合同的效力。一般的经济合同中,可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而质押合同一般并不认同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

二、其他的处理办法

以下第二款,即“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所指的对于质权人或然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信托责任,是质权人需按照法定要求提存质押财产,或者依据出质人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债务,质权人得返还质押财产。对应的是出质人的质物提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

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后果或者结果,基本上倾向于中止质押合同、解除质权的法锁关系,但不等于解除法律关系。唯一例外的是提存质押财产,如果情况良好,进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

质物的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产生的质押财产提存,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1)前提条件:法律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当事人选择前项式“提存”。

“提存”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其前提是“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危险、危难、危殆之虞发生后,人为地剥夺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的保管权,至于“提存”与“存放”是否附带托管质押财产的责任是不一定的。

(2)提存机构或提存人。负责提存的机构,一般可选择公信力较强的公证机构。其特点是,当事人将质押财产登记公证与质物提存交由公证机构进行一条龙服务,可谓一举两得。过去全部公证机构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后来有一些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

(3)法律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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