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责任是质权的重要指标
其实,每种担保物权都有价值保全的信托责任,如保全抵押权、保全质权、保全留置权等,这是衡量担保物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实现的重要指标。对于质权而言,也概莫能外。
广义地说,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责任。对于质权人来说,带头妥善保管质物,从一而终地秉承善良注意、善良保护、善良管理、善良维护等义务,使得所质押的财产不毁损、不灭失,是自己的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对于出质人来说,也要认真对待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应当自始至终关心质权关系,将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承担起来,这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确切地说,所谓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主要是针对出质人的法定的信托责任。出质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质权合同中载明的要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样要执行。
2.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事由,系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所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质权人的保管不善良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客观原因或者社会原因等导致质物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通常情势下,是由于市场变化多端产生了同类商品价值波动,向下浮动时定然产生价值明显减少。客观条件是,同类商品价值向上浮动不要紧,也不必将“多余的质物”退还给出质人;但是,向下浮动时定然产生价值明显减少的就不行,法律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就要依法提前实现质权,消灭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体现在物的价值或者保全价值上,出质的财产出现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会直接损害质权人的担保权益。因此,当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替代担保的信托责任
当质物存在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或然性、已然性时的事实已经发生,危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至于落空或者贬值,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相应的担保,是出质人的质押信托责任,而且是法定的信托责任,质权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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