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测。其物权化方针是,要将困难想得多些,要将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
二、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本条款关于“可能”的规定,其中包括了4层意思。
其一,是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将要或者已经明显减少,不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出质人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其二,价值减少应当是明显的或者是可显的,一般的物搁置时间一长就存在价值减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随着市场景气程度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价值减少是经常发生的。正常的价值减少,应当在质权人理性预想之内。从质押财产之机械磨损、自然磨损和精神磨损之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进行自由推断,只要能够满足其中一个不利条件均可证明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
其三,关于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应当是“大胆设想,小心求证”。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相当普遍的义务与责任,将困难和问题想得多些,要将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质权人和出质人判断失误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本来好端端的事情弄得四不像、一团糟,有可能对于双方都不利。因此上,当事人双方都要“大胆地设想,小心地求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力争做到准确定位与游刃有余。
其四,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也无论是或然的、已然的,一律由出质人承担质物价值保全的信托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而论,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所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其次是出质人的不当出质造成的。客观因素的最大问题,在于市场供求关系波动、商品价格下降,直接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出质人的不当出质,主要有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产品、保质期过期产品、未按期维修产品、或者修理技术未过关产品、夕阳产品、淘汰产品、滞销产品、新法规禁止流通产品等等。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保全动产质权和保护质权法锁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一并构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质权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这也是物权控制论的重点对象。其实,设立动产质权之初就埋伏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根据形势的发展将质权合同中一些内容进行修正或者更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知错不改反而是不正常的。
应当说,质押财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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