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可能会使得原来的优势变成劣势,或者是同样性能的产品因搁置时间太久而无端地增加了折旧费,使得交换价值减少。这些事态发展的可能性都有一定的规律性,是为很多经济学家和实业家所证实的硬道理。
其二,应当有可靠的经济信息与相关数据或者证据的支持。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的,可能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本身是个相容性的逻辑判断,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进行下一步判断与动作。
对于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的事态发后,质权人要专业性地留心搜集与保留证据,详细记录好每天保管质物的性状、内质或者数量、质量等各个方面的变化。这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因为质权人对于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质权人不能自证其清白,不仅使得出质人逃脱了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追究,反而将今后质押财产毁损与价值减少的责任推到质权人身上,甚至于反过来要质权人对出质人进行物的赔偿或者经济赔偿。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的情势发生后,可能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势就会出现,对于这两个方面和各种事态的萌发、触发、已发,质权人应当有可靠的经济信息与相关数据或者证据的支持。市场预测方面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物资管理与物流管理方面的,质物定人定时定向定技术保管方面的,各种可靠的经济信息与相关数据或者证据的搜集整顿,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
其三,“可能”的时间点应当准确地把握。如果是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而导致可能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这个可以早知道或者应当早知道,质权人完全可以提前告知出质人,作好提供相应担保的准备。如果是市场行情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导致质物交换价值明显减少的,这个时间点应当准确地把握。
其四,“可能”的比例数应当准确地把握。为了甄别信息与数据资料的真假程度与可靠性,对于“代表性的多数”和“决定性的少数”的比例数应当准确地把握。一般而论,大比例的数据比较能够代表事物发展的大方向,也较能够让出质人接受。不过,在特殊情势下尽管某个不良事态发生的概率不高,但足以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同样地需要进行补救式处理。很多人习惯于“代表性的多数”的价值判断,不习惯于“决定性的少数”的价值判断,那是因为只认识到事物的普遍性,没有认识到事物的特殊性的结果。
其五,对于“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不是坏事。本条款之“可能”的规定,是要让当事人有超前意识,充分发挥想象的空间,以打预防针的形式来预备将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