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后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涉及到不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2)可升级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当事人协议,可以在终止一般动产质权基础上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全请求权,也可利用其他条件与方式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全请求权。
三、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所有权的潜在价值和圆满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质物保全请求权可以独立运作,还可以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协同运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1.对滥用权利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同意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2.对妥善保管质物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1)对妥善保管质物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3)质押财产提存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4)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和解除法锁关系等方面的请求权;
(5)返还质押财产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和解除法锁关系等方面的请求权。
3.不同意转质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同意转质的请求权,包括不同意破坏质物保全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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