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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路专家学者的定论或者不定论的说法不一,我们也很难判断谁是谁非。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以上署名的专家学者,都是著名专家,而且主持、参加过物权法或者一、二、三稿的起草和其他五稿的讨论工作,都是非常精通物权法的老专家。
1.关于“承诺转质”说的定论
对于“承诺转质”下的定论,是一种非此即彼式的排除法思维方式,仅限定于承诺转质的一个模式上,从而排除其他转质类型的存在。其分析方法,是参照承诺转质的概念,从质权人事实要件入手来下结论。事实要件就是:质权人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了的,就是承诺转质。相反地,质权人转质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了的,就不是承诺转质。
笔者认为,“承诺转质”比较牢靠一些。因为本条款的中心思想,主要是肯定承诺转质的地位与作用,而责任转质只不过是个陪衬而已。
本条款仅从字面上讲是指“责任转质”的,而从隐藏的关键语句“经出质人同意”上讲肯定是“承诺转质”的。因为承诺转质的优越性强于责任转质,故应当将本条款的重点对象“承诺转质”放在首要位置上。
况且,《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2款认为“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本条款对于“责任转质”也不看好,是既不提倡、也未禁止的那种“待定”类型。
在所有关于两种转质的比较性文章中,数曾宪义们论述最全面、最具体,一共有五个方面的比较,由于篇幅较长,本文在这里就不引用了。因为有比较就有鉴别,有鉴别就可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尽管他们是于物权法出台前的论述,是以本法本条款相类似规定的《担保法解释》第94条为蓝本进行的,至今仍然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立法机关立法专家关于本条款的类型,没有明说,而说明了一个原则:“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否定了“责任转质”的合理性,肯定了“承诺转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2.关于“责任转质”说的定论
对于“责任转质”下的定论,也是一种非此即彼式的排除法思维方式,仅限定于“责任转质”的一个模式上,从而排除其他转质类型的存在。其分析方法,是参照责任转质的特征,从质权人法律要件入手来下结论。法律要件就是:质权人转质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了的,就是责任转质。否则,就不是责任转质。
持“责任转质”说一派,主要是想突出质权人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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