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于是在债权提前清偿完毕、质权实现后才决定返还质物的。因此,这种情形下,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完全正相关的。
然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一般而论,质权人在质权实现前可以暂时不返还质物。只能是在需要拍卖、变卖质物之前,在已经折价处理质物之后,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质权人的,才得以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这里的“返还”质物,实为向质物的买受人“转交”其原占有控制的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必要将质物留置一段时间,而不必马上返还(转交)质物,这跟第一种情形的“马上返还质物”是不一样的。因此,这种情形下,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正相关的,但时间段落是不同的。
这里真正返还质物的,就是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多余的财产的返还。
第二,其次要了解到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
在其他若干条款中,多次出现过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这种类型的性质是不同的,其物权化方针是反时针的。不过,有些地方是相同的。
一个共同之处,就在于返还质物标志着消灭质权。质权一消灭,与质权相关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会随着一同消灭。在消灭质权方面,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一种情形是,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往往是“败也消灭”。譬如,质权人转质或者放弃质权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转交给转质权人;因质权人对其占有控制的质物保管不善良,导致质物毁损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对出质人赔偿损失;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妨害了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返还质物,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形是,因其他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有一个普遍性的原则,那就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如果质物被征收征用,当事人得中止质权关系,质权人得向出质人返还所出质之物,或者通过质权人向征收人、征用人转交其所占有控制之质物。
广义的公共利益,还包括抢险救灾、减灾除灾和慈善救济等。遇到突发性事件、应当救援事件等,质权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每当需要返还或者交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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