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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4-2(第2节)

质物与变现,价款与清偿,是在质权实现时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应当中规中矩,不得超越权利的界限而乱作为。

二、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主要事项

以下问题是质权人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1.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以满足清偿债权为限

如果数个可分离的质物为同一质权担保时,各个质物概念上担保债权的全部。而在行使质权时,不必将全部动产质物一并变现,应当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变现。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质物的价款足以清偿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则应停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余的质物。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都有数量指标和权力范围限制的,且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质物是用于担保债权的,债权一旦得到清偿,质权也随之消灭,不再有质物特别处分权了。

2.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以不妨害出质人为限

相信大多数动产质押,是拟定动产集合质押的,特别是企业财产质押类是如此。其集合质押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大类别。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质物,应当有个主次顺序,如一产品、二半成品、三原材料、四生产设备。诚然,第二和第三项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如二变三、三变二调整的可能性较大一些。比方说,如果质权人首先将质物生产设备处分了,将质物产品等其他质物留下来,那往后,出质人要恢复生产没有生产设备就不好办了。当然,所谓的妨害,有可行性和非可行性妨害两种。一般而论,处分企业产品成品,反正企业是要出售的,这对于企业没有妨害。其他的三项,可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妨害。问题在于,如果存在妨害或者妨碍,应当将其妨害与妨碍减少到最低点,以完全清偿债务为界限。

3.质权人的完全受偿权以不妨害出质人为限

如果以一个不可分离的质物作为债权担保的,“多退少补”原则可以这样执行:其一,以拍卖、变卖质物取得价款的,质权人完全受偿权行使以后,应当将剩余价款和剩余质物归于出质人,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都有数量指标和权力范围限制的,且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其二,质权人以折价处理的办法取得质物所有权的,用以抵偿债务的,质物的价值高于担保债权的价值时,质权人应当用自己的货币来弥补不足部分,以补偿出质人的财产交换。其取得质物所有权之前,应当付讫价款才能成就。理由也是同上面的一样,但质权人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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