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不动产质权不置可否。不动产质权和最高额不动产质权与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关联,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相对复杂,故舍弃了不动产一般质权和特殊质权的规定。
最高额质权担保制度,是中国于21世纪初建立起来之一项崭新的担保制度。自从担保法颁布十多年来,中国的担保法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经历了几次革新鼎故的过程。与此同时,中国的基础法理研究和应用法理研究也有一些新的进展。
最高额质权担保制度的建立确实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客观上,利用制订物权法的大好机遇,是顺应潮流的一大举措。
客观上,建立最高额质权担保制度有着一定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物权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比照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情形。一方面,当事人渴求给自己一个合适的名份,希冀从习惯法提升为成文法,以便于给他们吃上一颗定心丸。对于立法界和司法界来说,也形同身受地感到确实需要对于他们以人性与法权的关怀,确实是需要规范与引导最高额质权的应用。
尽管本法仅出列了一个条款,言语不多,至少表明了立法机关的态度,体现了“有法可依”的指导作用,表明了“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表明了“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法律之贵在于创新,不在于重复累赘而贵在于精练。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其《普通法》一书中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说明了法律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这才是最可靠立法与执法理念。中国从担保法到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一直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根据实践经验更新改造法律内容,光担保法司法解释就增补了134条的新内容,而母法《担保法》才96条。物权法规定了71条,很多也是新内容,本条款之“最高额质权”也是新内容、新亮点之一。
2.专家解释
立法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74~第475页中指出了立法需要与立法目的,概括为三点意见:一是实践的需要。近些年,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比照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情形,为了规范和引导最高额质权的应用,本法有必要对最高额质权作出规定。二是规定最高额质权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三是多年的实践证明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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