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尾巴,当事人为了解除残留法锁关系和继续合作、增加融资的需要,利用剩余债权和未来债权链接未来最高额质权法锁关系,设立最高额质权。
本条第1款“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的规定,是指导性、建设性的规定,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立法理念而作出的公正的规定。有鉴于此,最高额质权既然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准入门槛上应当是不拘一格的。如果说将当事人捆绑得太死,那么就失去了“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的立法意义,得不偿失。
第二关,法律的适用与参照方面,应当“先内后外,准确无误”的战略战术,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消灭最高额质权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第一步,应当是从本节动产质权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这种做法叫做“先内”。只有在第一步行不通时,才进行第二个步骤。第二步,应当是从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参照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只有在第一步和第二步都行不通时,才进行第三个步骤。第三步,应当是从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参照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只有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第三步都行不通时,才进行第四个步骤。第四步,应当是从本法第十五章“一般规定”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参照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这种规定,仅仅指示了前两个步骤,后两个步骤应当是隐藏或者省略了。应当明白的,从本节有关规定到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再到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规定,最后到第十五章“一般规定”规定,总体上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的本质属性的,有些内容是串通一气的。
譬如,本法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也是因为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有些内容是隐藏或者省略了的缘故。那么,同样地,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之规定,是关于全部担保物权之原则性通用性的规定,如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反担保法权、担保范围、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物保与人保、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等,有些在第一关至第三关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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