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是优雅地轻拿轻放的特定权利。
质押财产权利不是质押财产,当事人完全可以轻装上阵,质押与实现质权均不费多少人力物力。所谓质押财产权利标的,就是身上一个荷包、顶多一个提包,装上票据、存折、单据或者相关的证明文件就行了,等到实现质权时,在特定的地方转个账目就行了。
动产质权质押的一大堆甚至于堆积如山的出质物,从占有、管领、控制、保管、处分质物到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价,直到清偿债权,经历了许多过程与手续。而且双方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而且质押物不是押多了就是押少了,不是清偿债权多了就是清偿少了,没有个准确的地方。
其二,权利质权是法锁关系融洽、信托关系简单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向来是来文雅的、不来动武的质权,他们的法锁关系处于扁平化,物权关系处于冷静化,信托关系处于清晰化,合同关系处于适用化,对世关系处于排他化。绝大多数出质的权利与担保的债务几乎是等值的,你放心我放心大家一齐都放心。就其担保范围而言,几乎不需要设置什么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之类的信托责任,因为权利质押本身是含金量高、履约率强、兑现率优良的出质标的。当事人相互关系也非常简约,不需要设立很严整的法锁关系、制造很烦琐的信托规约。
动产质权是火药味很浓厚的质权,他们的法锁关系可以随时延长,信托关系可以随时加码。一言不和,就着急地要求对方做这做那,或者提前清偿债权或债务,或者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诉诸公堂打官司。整个动产质押过程,双方之间不是剑拔弩张就是自我加压,不是双方猜疑就是双方拆台。反正不及权利质权那么文雅和温柔。
其三,权利质权是执行效力高超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人可以控制出质人的财产权利,等于是点了出质人的穴位,抓住了要害,控制权技高一筹。权利质权人所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优先处分的,是财产权的票据、单据、权利据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容易实现。权利质权人不必对于出质人订出很多条条框框,施加很多的压力,大多数时候也可以将事情做得妥妥贴贴的。权利质权人实现质权胸有成竹,不慌不忙,很少有不顺利、不成功的,很少有留下尾巴未完全清偿债权的。
动产质权的执行效力仅比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强一些,但比权利质权要差一些。实现质权时,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二步甚至于三四步到位的。二步到位的,是通过与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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