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填发一份仓单,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既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质。
实际上,物资仓库和营业保管人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自己的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即物资的所有人与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同一单位的人,一般而论其仓库和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是同一人。在此基础上设立仓单权利质权是直接的和清晰的。
另一种是,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与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不同的所有权人,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受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之委托而存放、保管其货物,这种情况也不少见,尤其是一些物流单位就是专门作受托中转生意的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无论是从哪种物资仓库和营业保管人中设质、提货或者处分货物,均以可转让的仓单为准便可。
仓储卡片主要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日期、保管责任人和标记等内容。法定的仓单要求各个项目非常周到,不得马虎。仓单出质的可适性,应当以法定的仓单为准,进行全面的考量,并考虑权利质权设立的可行性。
仓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如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是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是储存场所;
五是储存期间;
六是仓储费;
七是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是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仓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
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仓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依据本法本条款规定,以仓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生效。不过,仓单权利质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应当有几种选择方式:
第一种,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就仓单记载的货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最传统的形式。
第二种,出质人不同意以上第一种的做法,质权人可以凭记名仓单,将该仓单记载的货物提出来运走并留置控制,并作进一步的处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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