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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3-2(第5节)

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简单总结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条款是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可适性基本原则的规定。

可适性,指权利出质和质权行使的可适性。世界上的财产权利成千上万种,债务人是否可以出质,债权人是否可以对此行使质权,最根本的要求,就在于以“可适性基本原则”为物权化指导方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而依法设立的权利质权,是广义的“有价凭证质权”。有价凭证,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和规范均以持有凭证为必要,但无纸化的无记名债券除外。

债权的有价凭证表示债权,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物权的凭证表示物权,如仓单、提单。但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另外,社员权的有价证券表示社员权,如企业的有价证券、股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4条

相关名词: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字数:40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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