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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第2节)

效,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2.支票出质的可适性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支票必须记载“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支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3.本票出质的可适性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本票必须记载“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本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三、债券、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

以债券、存款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第二种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现实式,指该票据权利均有现实价值或者现实币值表示,可以即时兑现权利质权的的一类很方便的出质权,是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出质权。

1.债券出质的可适性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政府债券,亦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官方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是由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业有价证券。企业证券,是由企业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企业有价证券。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类似相关规定实行。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这是债券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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