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保管责任人和标记等内容。法定的仓单要求各个项目非常周到,不得马虎。仓单出质的可适性,应当以法定的仓单为准,进行全面的考量,并考虑权利质权设立的可行性。
仓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如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是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是储存场所;五是储存期间;六是仓储费;七是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是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仓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仓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2.提单出质的可适性
提单,即提货单,有关立法专家认为“是指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笔者认为,可资出质之提单,不仅仅限于海上运输合同之提单,陆上运输合同之提单也应当包括在此列;也不仅仅限于运输合同之提单,其他提货单条件适可的,也应当允许出质。《合同法》运输合同中没有提单的概念,只是货运与客运的总称而已。
提单有广义上提单与狭义上提单之分。狭义上提单,指依据《海商法》关于提单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并从中认定提单出质的可适性技术要求;广义上提单,是包括其他提单在内的所有提单,在没有相关专门法规定时,可参照指《海商法》关于提单合同的相关套路模仿,并从中认定提单出质的可适性技术要求。
提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要求:一是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二是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三是船舶名称;四是托运人的名称;五是收货人的名称;六是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七是卸货港;八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九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十是运费的支付;十一是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这是提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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