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简单地清偿债务与实现质权等等。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票据权为质押者,本身就是货币、金钱的载体,或者说根本上就是如同金钱一般容易取得。权利质权人得到票据权等于得到的是钱,而且交易简单、程序简约,非常便利。以仓单、提单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人既可以直接控制货物,又可以直接控制货物的交付、现金的收取收讫,对于行使与实现质权也很便利。
权利质权的简约性,是从头到尾的直接性与简单性。签订质押合同简约,没有什么繁文缛节,简单明了。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简约,质押的票据权等直接与权利质权、担保债权及其债权债务履行期锁定关系,充分体现其及时性与短暂性特征。
4.桥权性
桥权性,亦称搭权性。指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直接将现金票据权等财产权与现金类债权对接,而不必用财物来质押、对接。申言之,就是直接将出质的财产权与质权担保的债权对接,而不必运用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现价款的方式来实现质权,省略了许多中间环节。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在财产权与财产之间直接搭桥,直接上路,而不需要中间环节和权利的拐棍。
以票据权出质的权利行使权利,实质上是出质人交权、质权人接权,交接权等于直接交接钱,交接钱等于清偿债权债务。至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二、到期履行的特性
1.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日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的原则。
“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原则下,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即以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直接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载款项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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