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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8-2(第3节)

全清偿主债权,法锁关系依然可以保持链接状态。

关于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这些只不过是一种现象,而真正本质的东西在于法锁关系的牵引力发挥作用。法锁关系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主要矛头是针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切动机与效力在于债务人按时地、圆满地清偿债务。

三是出质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信托责任是责无旁贷的,是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票据权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出质人的自主权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或者履行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与义务。这是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客观规律,是不以出质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同样地具有行使质权的信托责任。主要信托责任在于,不得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与规范行使质权的责任两个方面。

1.简述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或者实现质权,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固名思义,主要的信托责任已经由出质人一方转移到了质权人一方。因为出质人的票据已经交付于质权人,绝大部分的信托责任已经履行,剩下的主要看质权人怎么表现。

权利质权人行使质权之信托责任,基本上是无条件的信托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上尚未约定,或者说即使是本条款没有周全的规定,甚至于本法没有周全的规定,鉴于质权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应当实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从严原则夯实信托关系的内容。这是因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均有各自的操作规程,质权人必须有一套规范性的动作。

规范一: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

本条款没有刻意作出这样的规定。而本法第229条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可以参照实行。即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本法第220条第2款关于动产质权行使时“不得怠于行使质权”的规定是:“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指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后,质权人既不按时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及时同意提存。例如规范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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