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26条所谓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权威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8页是这样解释的。至于具体原由则没有说明。
核心股权,是关系到公司或者个人核心资产权的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涉及到公司或者个人利害攸关的权利。如公司出质或者转让50%以上的股权,就有可能失去对于未来公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个人将自己的股权与股票转让,就失去与股权有关的各种权利。
外围股权,指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附属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不会伤筋动骨,仅损伤一些皮毛,适合于比较小额度的融资,适合于农民集体、个人小额度的融资。农民组织一般是相当散漫的半身份化、半经济体的组织,产权结构本来就比较复杂,农民集体干部以权谋私、以权谋权(股权)和暗箱操作、贱卖集体财产、分配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且他们的监管不力,漏洞很大。
二、股权的风险
股权的风险,不仅仅指单位、个人的经济风险,股权泛化、自由化时可能影响到国家政治和政权的危险。
谈到股权问题,首先是应当明白的是股份制是个双刃剑,利于融资和发展企业经济,但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其次是股份化是非常有害的,与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甚至全球化几乎是同义词。前苏联解体不久的俄罗斯股权化泛滥成灾而导致的由超级大国没落为三流国家的惨痛教训至今仍历历在目。“俄罗斯私有化之父”丘拜斯的总结很有代表性:“在质押拍卖(指俄罗斯1995~1996年的国有资产质押拍卖)中完成的唯一任务是促进产生大的资本家,以防止社会主义重归俄罗斯。这个任务95%是政治性的,只有5%是经济性的。它是借助于质押拍卖完成的。”(【中华论坛】俄罗斯国企私有化造就权贵资本主义的教训!作者土拨鼠挖挖发表于2012年2月26日中华网)。
人民网强国论坛2012年3月25日针对《苏联解体时就这么干的,他这是啥意思世人皆知》的讨论主题,无名氏的跟帖中指出:“如果国企分股,就必须严禁股权转让,严禁财团参股、购股,它就改变不成私企。”军转网2011年5月18日记载无名氏的《俄罗斯资本寡头绝大多数是原苏联的党政官员》谈到,俄罗斯私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