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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2-2(第3节)

有所表示,但有的还没有涉及到。

所谓特种票据权质权应急实现,是指基金份额或者股权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出质人怠于转让其基金份额或者股权,也不打算及时地清偿债务,经质权人催讨以后仍然无动于衷,质权人行使与实现质权处于一种紧急状态。这个时候,质权人可以请求登记机构兼监管机构强制留置基金份额或者股权,或者让该监管机构通知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或者股权,以便于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为登记生效主义的特种质权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意思是设立基金份额、股权之类的特种票据权质权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与取得。仅仅按照书面合同的办法来设立质权,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行为,故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

本条款的意思很清楚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表示了特种票据权质权的设立与行使,采取两步走办法和对口登记生效的办法。第一步,订立书面合同。这是初级生效。如果当事人不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但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占有。第二步,要求当事人到对口的登记机构兼监管机构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适用对象有一定弹性的质权

本特种票据权质权,属于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与行使此类质权,要求技术统一规范,即属于开放式基金、股权的可以转让、出质与设立质权,封闭式基金、股权的一般不可以转让、出质与设立质权。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有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则不能出质。

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出质。

此外,关于私募基金的转让问题,目前还有些技术规范问题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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