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不同对象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多种精神文化要素组合构成,具有独占性和法定排他性功能。
商标本身是一种物质形态,其所有的设计是由人的智慧派生出来的,所以称之为“商标权派生性物权”。主流意识领域称商标权为“知识产权”并不准确,不如“商标派生性物权”来得准确。
其一,商标本身只是标记符号,并没有多少知识含量。登记机关对其设计要求并不高,只要不与其他的商标雷同就行了,商标设计者不用煞费苦心就很快成功了,因此上某些商标土得掉渣也不怕。
其二,商标本身的对象主要的不是专门为知识界服务的,主要是为生产经营物质产品服务的。即使是为生产经营精神产品服务的,也不是专门为知识界服务的,生产精神产品的并不必然地与商标产生产品内容上的关联。
其三,商标创造者、所有权者、受让所有权者和准用商标者之“知识产权”概念混同并不科学。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多种精神文化要素组合构成的商标,具有独占性和法定排他性功能的商标权,真正的“知识产权”人是商标创造者;企业法人一般是委托他人设计者和专用者,于是乎在“知识产权”方面喧宾夺主了,受让所有权者和准用商标者之“知识产权”也不知从何谈起。
其四,真正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将商标权也称之为“知识产权”是夸大其词。著作权、专利权就是“生产知识并为知识界服务的特种物权”,这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然而,企业生产经营者与服务者之大多数是物质领域的主体,不是为了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生产经营、服务本身与知识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只不过是企业商品的一个标识而已。
至于“商标派生性物权”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其一,界定商标权的派生性来源。某些企业有企业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商标是物质载体,是由精神产品派生出来的,商标权是由这种物质载体和精神产品公示的派生性的权利。企业的财产权是由企业的人身权派生的、决定的,企业的财产再怎么雄厚,没有商誉权、商标权和商号权是要玩完的。无论商标是企业自己设计的或者是委托他人设计的,商标权可以统统称之为“商标权派生性物权”。
其二,界定商标权的各种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商标权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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