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行空式的自由转让,是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和著作权所望尘莫及的,也是任何其他的智慧产品和物质产品所远远不能望其项背的。
专利权实行社会化转让,产生的是普通物权关系。专利权专门对专利质权人转让,产生的是担保物权关系。物权法第227条,既不反对、也不提倡专利质权人直接取得专利权。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处分专利使用权的决定权人是专利所有权人,不是专利质权人,按理说应当采取“先外而后内”的规则,防止专利质权人以其强势地位压迫弱势的专利权人、从而产生不公平交易的事件,以从法律程序上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落实。
梳理物权法第227条的中心思想和指导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设立专利质权,当事人应当签订质权合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必然设立,另有限制条件是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对口登记并管理机构,是***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的主管部门。由此可见,专利质权不光是属于民商事的担保物权法对象,而是还是公政事的制度物权法对象。
第二,专利权的财产权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实际上这只是限制转让专利使用权,不是禁止转让专利使用权。只要是专利权在可控范围之内,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是对于当事人和社会上的相关人员有益无害的,法律会进行变通考量的。
第三,出质人(提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而且只能向专利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款规定,反证了专利使用权可以转让、而且可以提前转让的。转让的目的意义只有一个,那就是一切为了清偿债务。
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大多数情势下,是提前转让专利使用权,这样会导致两种可能发生的结果:一是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保证质权人之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的提前实现,同时解除对出质人债务法锁的牵累。二是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的,将所得价款提存起来,以便于质权期限届满后再清偿债务。
提存的一般方法是,用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的单位或者姓名将全部所得价款储存了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一般是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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