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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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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8-2(第3节)

管理局商标局一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核准后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填表备案。

第二层意思是说,商标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质权与合法占有。至于签订书面合同只是第一步骤。质押与质权登记必须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自己,不得有半点的虚假与差错。

2.商标专用权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很特殊的一类知识产权,其利益链与受益链可以从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直到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最后传递到消费者手上。当商标质权设立时,质权的信托责任不仅仅限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两个当事人,而且应当包括第三人即商标局登记管理部门。

以下信托责任范围,也是应当引起注意的主要方面:

第一,不合法和不合适的商标不能登记,也不能设立商标专用权质权。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禁止登记与设立质权。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合的,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以及以上那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出现,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登记。

第二,应当禁止恶意注册和转卖、炒卖注册商标的不良行为。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发现了恶意注册、非法买卖注册商标的事件。有的企业一种商品一口气注册了20多个商标。干什么?用来转卖、倒卖牟取暴利。一个新近注册的商标,了不起几千元的成本。一转手,便可以出卖个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于几千万元。

而且,这种活动非常隐蔽,有关部门稽查起来也相当的费劲。非法转让的,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也有的是纯粹地下交易完成的。

现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漏洞,对于一种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没有上限限制,于是乎,有些非法企业就从事了非法倒卖、转卖、炒卖注册商标的黑色勾当。涉及到商标权的出质,等于是商标权的亚转让,出质和受质的当事人应当自律,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审核、跟踪管理,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和转卖、炒卖注册商标的不良行为。

第三,应当对口设立商标质权,专业不对口的应当视为无效。

所谓对口设立商标质权,就是要从宏观上、微观上两个方面进行对口。

宏观上,应当是行业上或者企业上专业对口。商品商标对应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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