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独占性的权利,属于派生性物权,即由智慧性无形物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特种财产权。
此种专有权利的行使,对于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发挥很大的帮助作用,甚至于对于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产生直接的影响。
1.前提条件
设立专利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专利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专利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
任何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专利质权的设立更不例外。专利权人出质与质权人设立专利质权,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诚信基础上履行双方的信托责任,建立可靠而平和的质权法锁关系。而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是最起码的诚信保证和维权的可靠的证据资料。
专利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派生性专用性物权,包括有技术性、专业性、地域性、时效性、指定性、保密性专用权等多种类型。作为专有所有权、专有使用权来说,国家的特别法和国际上的特别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如果仅凭口头承诺出质、设立质权,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
一来,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流通时,可以到处转让的,出手的次数越多、特别是在本地区转让的密集性越大,质权所担保的价值就越小,对于质权人实现债权就越是不利。
二来,专利权作为一种技术财产权转让时,某些技术秘诀被出质人封锁住。等到质押期届满后,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也无法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因为口头承诺缺乏法律要件,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缺乏事实要件。
即使是书面合同,也应当尽量将应该限制性内容全部列上,越祥细越好。
第二,专利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需要到指定的专业对口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专利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这种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还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
其首先是一种出质、转让的可适性审查制度,因为涉及到多种保密制度的牵连。其中有些专利权涉及到国家利益、单位利益或者专利共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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