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管理机构是不同的。
著作权的对口登记管理,需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是个技术鉴定,也是个最稳妥的办法。
著作质权的设立,应当自其登记之日起生效。
基于著作权证书不属于流通证券之列的情势考量,故以著作权为标的设定质权时,出质人无须向质权人交付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应当由质押登记机关发给质押证书。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著作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著作权是广谱性、多样性、粘连性的权利,权利结构相当复杂。在出质与设立质权时,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现择要的叙述两件。
第一,不合法和不合适的著作不能登记,也不能著作质权。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此外,登记机关发现有上述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登记。
质押合同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照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实行。
第二,著作质权设立时应当从本位权与派生权两个方面来把握。
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其中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之别、本位权与派生权之别。
特别是文字作品,可以翻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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