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会导致质权关系和法锁关系消灭。行使质权,是以实现担保物权为中心的,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出现价值短少时无需行使质权保全权,只有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现价值短少时行使质权保全权。
2、著作质权的保全
著作质权的保全,指当事人采取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著作质权,当实现著作质权面临落空之虞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以其他的担保方式或者以其他的担保财产来一并清偿债权,从而达到既优先、又安全、又完全清偿债权的目的。
(1)著作质权保全的弱项
著作质权保全由于出质人自身条件的限制,会导致质权保全存在一些盲点与弱点,需要权利人仔细琢磨与攻克的项目。
著作质权的设定与行使,不能如商标质权、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和专利质权那样实行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个别情况除外。
因为著作权是文化类知识产权,其财产权是比较单一的权利,与其他的产权没有多少关联,在著作质权之外再增加其他的担保物权的自身条件相对很弱。
一些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产品单一,一般是除了文化产品还是文化产品,一些物质产品与著作权没有什么粘连,不能如商标质权、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和专利质权那样实行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文化法人几乎没有商号权、商誉权,有这些准知识产权的,也不一定能够成为质押的对象。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一般没有商标权、专利权,不能形成知识产权打包、兜底式质押。
注意,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不是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譬如,某个文化企业的剧作组,没有摄制组和发行权,这就是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电视台电视剧中心、经营类网站等,这些是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
诚然,也有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与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二合一的,如有的作家协会自己有专职的作家团队,也有自己的文学刊物。纯粹二合一的文化法人是少见的,譬如,报社有自己的记者、编辑团队,可以自采、自编和自印刷、自出版,但还有很多稿件是来自于社会上的各类作者即其他的著作权人。
相比之下,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具有一些优势。其能够汇集、荟集公民、法人的大量作品,也可以转让出版权,实际上是帮助著作权人转让部分的著作权,从中获得一些额外的收益。
由于著作权之财产权的弱点多,设立和行使最高额著作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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