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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第5节)

同理,如果是股权式的转让,如果是最高额质押权式或者最高额抵押权式的转让,转让者还可以保留部分的商誉权、商号权,所得价款一般会少得一些,今后还可以继续利用商誉权、商号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这种规定,是将商誉权、商号权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结合起来的,是需要进行一体化保护与利用的。

商誉权、商号权实际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增益权,对口监管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商标法第2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2条的规定,以商誉权、商号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商誉权质权、商号权质权登记程序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同申请商誉权、商号权质押登记,核准后应当向登记机构填表备案。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至于签订书面合同只是第一步骤。质押与质权登记必须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自己,不得有半点的虚假与差错。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设定后,其质权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正式生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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