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或者濒临绝境,设立质权的风险很大,往往使得质权成为空质或者废质。
(3)一般条件。可以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既包括已经发生的,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
对于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当建立在可靠性、数据准确性、时间可控性和容易兑现担保债权等方面考量。如非收费公路的收费权不能出质,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超长无效,收费公路的收费价格过高也不能受法律保护,一条收费公路重复多次出质不能保证质权安全行使也会降低质押效果等,所有不利因素和限制性因素应当考虑周到。
3.应收账款出质应经得起登记管理机关的检验
中国的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这个中心全部实行全国联网的电子化操作管理,有信息准确、快速及时、查询便捷、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可协助监控等特点,对于各个单位、个人包括自然人的信誉等级或者不良记录一一备案。
设立质权前,债权人可以通过上述网络信息了解债务人的相关记录,以防不测。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的信息库,储存超过1100多万户企业的信息、5。3亿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6400万人,平均每天查询量近30万笔。通过查询拒绝企业、个人申请贷款的分别占申请总数的2。5%和10%(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30~531页)。债权人也可以采取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查询把关的办法,减少设立质权的盲目性,增加主动防范的自觉性。
银行征信中心对于所出质的当事人与应收账款权利,可以进行排查、筛选与把关审核。应收账款出质经得起登记管理机关的检验便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否则不能出质和设立质权。
4.应收账款权利与其他货币性资产融通设立质权
按照会计制度定义,应收账款属于企业的预期类货币性资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2条第2款规定:“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既然应收账款与“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为同一类型的资产,即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为同一类型,与仓单、提单中的“应收账款”相类似,与基金份额、股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应收账款”也可以扯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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